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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号令)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二、办事范围及对象

办事范围:《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及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的选址、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及现场施工管控。

办事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三、办事流程

1、材料准备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征询意见函及方案审查申请表,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电子文件可发至xzdtbh@126.com或刻制光盘(征询意见函、申请表、资料要求详见附件)。

2、材料受理

受理部门: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

受理地点:徐州市和平大道126-9号地铁大厦1708室

受理时间:9:00~12:00,13:30~17:30(法定休息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6-80818028

3、材料预审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的项目退回补充材料。

4、选址、设计方案审查

地铁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地铁集团安全评估准入单位或经地铁集团认可的安全评估单位;需要进行轨道交通保护监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地铁集团或从地铁集团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测单位入库名单内选择监测单位(安全评估、第三方监测单位入库名单详见附件)。

5、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地铁集团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审查意见逐条进行回复、落实。

6、领取回文

(1)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征求地铁集团意见的,地铁集团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其他类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满足审查要求(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项目,设计方案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回复意见领取地点:徐州市和平大道126-9号地铁大厦1708室。


四、注意事项

1、项目报审包括选址方案、轨道交通保护专项设计方案、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三个阶段。

2、项目建设单位各阶段工作开展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地铁集团审查,经审查满足轨道交通保护各项要求后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地铁集团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对于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专家名单须经地铁集团认可,会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4、地铁集团完成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同意项目施工后,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5、建设项目施工造成轨道交通设施破损的,由地铁集团组织现场确认破损量,签订《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确认单》,项目建设单位修复完成后,地铁集团组织现场验收。

6、若建设项目未办理轨道交通保护手续,地铁集团将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